《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3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影響較大之處進行匯總,詳見下表:
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影響較大之處進行匯總,詳見下表:
序號 | 修改后《商標法》 | 備注 |
1 | 第八條 | 保護范圍增加了聲音,意味著可以申請注冊聲音商標或聲音與其他元素組合而成的商標 |
2 |
第二十二條 |
規(guī)定了一份商標注冊申請可以在多個類別上進行注冊申請,改變了舊法“一類一注冊的局限”,以及強調了網上注冊申請,更加省時便利。 |
3 | 第二十八條 | 規(guī)定了商標申請注冊的審查期限為9個月,且不可以延長,針對以往審查期限的冗長,新法為注冊人帶來了福音。 |
4 | 第三十四條 | 規(guī)定了無第三方提出理由的商標評審事宜的審查期限為9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 個月,一等就是好幾年的時代結束了。 |
5 | 第三十五條 | 規(guī)定了在第三方提出理由的商標評審事宜的審查期限為1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要等好幾年的時代又再一次結束了。 |
6 | 第二十九條 | 是指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對該商標需要部分放棄專用權、在先商標共存協(xié)議及商標字面含義的解釋 |
7 | 第四十條 | 延長了期滿前的續(xù)展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
8 |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明確了自行改變商標、名義、地址等處罰方式。 |
9 |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規(guī)定商標一旦成為產品的通用名稱后,失去特有的顯著性后,其他人可以申請撤銷。 |
10 |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被侵權的控訴人需要提供被侵權商標前三年的實際使用證據,否則將成為侵權人的法定抗辯理由。 |
11 | 第十四條第五款 | 馳名商標不再是榮譽稱號,僅作為跨類維權手段,看來將來不太可能看到“馳名商標”了 |
12 | 第十五條第二款 | 規(guī)定了搶注人與在先權利人曾經有業(yè)務、勞動關系而接觸或了解未注冊商標,搶先注冊商標,在先權利人的法定救濟依據 |
13 |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 注冊商標權利人無法禁止在先已經使用該商標的單位和個人,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 |
14 | 第五十七條第(六)項 | 擴大了幫助侵權的范圍,如提供網絡平臺 |
15 | 第六十三條 | 增加了被侵權人向侵權人的索償數額 |
16 | 第十九條第三款 | 禁止商標代理組織幫助委托人惡意搶注商標 |
17 | 第六十八條 | 規(guī)范了商標代理組織在代理商標事宜的行為和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
18 | 第三十三條 | 除該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絕對禁止性注冊規(guī)定外,相對性禁止注冊理由的異議申請只能由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提出。 |
19 |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異議人提出異議申請后,商標局決定該商標予以核準注冊、不接納異議申請的情況下,異議人不能提出復審,只能向商評委提出宣告該商標無效的申請。 |
20 | 第十條第(七)項 | 對具有欺騙性的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更加嚴格,特別是對產品質量和產地來源方面容易造成誤認的。 |
21 |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 對商標轉讓的審查更加嚴格,主要是針對欺詐性轉讓。 |
22 | 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 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沒有備案的情況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
23 |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明確被撤銷的商標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
24 | 第六條 | 明確某些產品(主要指香煙)必須注冊商標才能在市場銷售,本法第五十一條是其罰則。 |
25 | 第五十二條 | 明確以未注冊商標冒充已經注冊商標使用和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數額和處罰方式,嚴厲禁止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和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第十條規(guī)定。 |
26 | 第六十條第二款 | 明確并加重商標侵權工商行政查處的處罰力度,使侵權者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
27 | 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 明確工商行政查處案件因該商標處于訴訟或權屬未明確時,可以先行中止。 |
28 | 第五十九條第一、二款 | 新法明確注冊商標中非顯著部分,不受商標專用權保護,方便他人使用 |
(責任編輯:管理員)